摘 要:
公司的原生属性决定了《公司法》的修法逻辑,公司的原生属性是产权属性和价值属性,相应形成基于产权属性和价值属性的修法逻辑。产权属性的修法逻辑是维护法人财产安全完整及其权利,并贯穿公司设立、运行、终止等全过程;价值属性的修法逻辑是创造和实现价值,并贯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和法人财产变动中整体和具体事项的决策、执行、监督和分配等方面。回顾立法和修法的历程,《公司法》始终沿着这两个逻辑线索进行修改完善。新修《公司法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司治理现状,以两个逻辑线索为基础,就不适内容进行修改,就新生情况进行完善,然而《公司法》的修改并不会一劳永逸,现存的问题需要未来进一步破解,新生的问题还会产生,修改《公司法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。